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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法律依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2、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3、省、市(州、地)人民 *** (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4、县以上地方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5、县以上地方人民 ***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二、什么叫做城市建设配套费,国家规定收取配套费的标准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三、配套费都包括什么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
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