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师职称评定2022年新规定
河南省2022年教师职称评定新规:
硕士拿到中级职称后评副高要有5年年限。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另外,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
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综合能力水平达到要求,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要求。
河南省2022教师职称评定时间:
1、河南省2022教师职称评定时间为10月,首先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分配给学校的指标,学校再根据每个教师的量化考评分数,通知符合晋级的教师。
2、教师再把自己的各种材料交到上级教育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再上交到评审组织,自己再把材料上传。
河南省2022年教师职称评定新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职称互认互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畅通我省职称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人才流动,减少重复评价,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全省职称互认交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在系统内备案的各级职称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互认。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管理系统)可以查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初中职称。在河南省内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不需要重新评估或确认。用人单位本单位根据需要自主选聘。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时,可凭证书原件直接申报。对在全省职称管理系统中查不到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由原职称、聘任文件发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后,完成补充信息等评审数据的采集。
2.
通过跨地区、跨单位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将不予承认。根据2019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结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2019年(含)以后,所有中高级评审委员会不得超范围评审。未经许可跨市、跨单位申请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无效。2019年(不含)前通过评审的,可在全省职称管理系统查询。各地市各单位之间不需要进行资格确认,可以直接受聘或申报更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对在省级职称管理系统中查不到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由原职称、任命文件发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后,完成补充信息等评审数据的采集。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省级主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评审责任。在评审过程中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跨城市、跨单位申报等违规违纪行为,评审结果无效。
3.
通过“定向评审、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在规定范围内有效。按照基层倾斜政策、基层绿色通道规定,以及其他“定向评审、定向使用”规定取得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在规定的基层范围内有效。聘用执业范围发生变更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格确认或转任。基层或农村实用人才等,经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全省通用标准认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全省通用。
4.
河南省外人员职称资格的确认,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河南省省属外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的确认,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豫省属外籍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3〕13号)规定执行。豫来豫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资格的确认,按照管辖管理权限,参照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单位执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单位在确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时,要注意简化程序,精简材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独立评估单位可以独立确定互认和互通的范围。河南省高校等自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备案的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内制定互认和资格确认办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类似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现行政策执行。
河南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教师版入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 *** 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35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